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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红制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6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9-05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30

(三)召开地点:公司总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 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79,975,000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69,999,999
股共计 1,209,975,001 股。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名,代表股份
587,246,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5338      %。其中,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 570,710,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47.1671   %;通过网络出席的股东共 54      名,代表股份 16,536,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3667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 65 名,
代表股份 95,036,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8544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耀方、王轲、蒋建平、蒋文群、刘军、范泳、邹少波、叶

鸿萍、周翔、肖爱群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383,517,861 股。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3,728,637 股。

同意票 200,394,444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634                %;

反对票    3,334,193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366   %;

弃权票     0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 意 票 91,702,324 股 , 占 出 席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917 %;

反 对 票 3,334,19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3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耀方、王轲、蒋建平、蒋文群、刘军、范泳、邹少波、叶

鸿萍、周翔、肖爱群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383,517,861 股。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3,728,637 股。

同意票 200,394,444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634                %;
反对票   3,334,193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366   %;

弃权票     0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 意 票 91,702,324 股 , 占 出 席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917 %;

反 对 票 3,334,19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3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持一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梁琴、刘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