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26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 大成(南 京)律 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千红 生化制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183327-2 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9-10 楼
联系电话:028-83755000 传真:025-83755111 邮编:210036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183327-2 号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9 月 25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常州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
路 518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5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15:00至2019年9
月25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79,975,0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69,999,999股共计
1,209,975,001 股 。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7 名 , 代 表 股 份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87,246,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5338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 2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570,710,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1671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16,536,49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3667 %。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65 人,代表股份 95,036,51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份 的 7.8544 % 。其中 现 场 出 席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78,500,024 股;通过网络投票 54 人,代表股份 16,536,493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
(1)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耀方、王轲、蒋建平、蒋文群、刘军、范泳、邹少波、叶
鸿萍、周翔、肖爱群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383,517,861 股。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3,728,637 股。
同意票 200,394,444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634 %;
反对票 3,334,193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366 %;
弃权票 0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 意 票 91,702,324 股 , 占 出 席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917 %;
反 对 票 3,334,19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3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耀方、王轲、蒋建平、蒋文群、刘军、范泳、邹少波、叶
鸿萍、周翔、肖爱群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383,517,861 股。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3,728,637 股。
同意票 200,394,444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634 %;
反对票 3,334,193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366 %;
弃权票 0 股,占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 意 票 91,702,324 股 , 占 出 席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917 %;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反 对 票 3,334,19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3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情况,全部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永明 梁 琴
经办律师: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