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394 号 致: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州天河区百合路 19 号三七互娱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 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州天河区百合路 19 号三七互娱大 厦 1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036,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47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8,005,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7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030,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7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2,074,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2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841,969,61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9720%;反对 236,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007,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89%;反对 236,199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841,591,90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9271%;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6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62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134%;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368%;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498%。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841,591,90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9271%;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6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62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134%;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368%;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498%。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903,272,93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8052%;反对 1,174,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98%;弃 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0,310,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6649%;反对 1,174,911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8896%;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904,447,84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93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485,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5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904,447,84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的 99.93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485,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5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588,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4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高媛 ______________ 霍雨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