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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公司”)
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投资”)关于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有限公司。
    二、增持计划及进展概述
    1、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
发展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辉隆投资拟自 2017 年 9 月
14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合适的时机及价格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价格在 12 元/股以内,拟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达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公司控股股东辉
隆投资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9 月 15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1
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861.04 万股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辉隆投资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增持期间     增持方式   资金来源   增持股数(股) 本的比例
                                                                (%)
           2017年9月14
辉隆投资   日至2017年9   集中竞价   自筹资金     10,793,285.00   1.50
              月30日
           2017年11月1
辉隆投资    日至2017年   集中竞价   自筹资金      3,457,450.00   0.48
              11月13日
               合计                              14,250,735.00   1.98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辉隆投资持有公司 276,824,64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38.58%;增持计划完成后,辉隆投资持有公司 291,075,3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56%。
    五、相关承诺
    1、关于本次增持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增持期间,辉隆投资累计增持14,250,7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在增持计划承诺增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并且辉隆投资本次增持公
司的股票在增持期间未进行减持,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2、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承诺
    辉隆投资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承诺,在增持计
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其他说明
    1、辉隆投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辉隆投资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2
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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