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 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认缴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