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166 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的委托,指派束晓俊、
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辉隆股份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辉隆股份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94,149,58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
人,代表股份数为294,14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07%;网络
投票股东为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上述提案由辉隆股份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149,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 16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苏 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