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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90名因考核不合格要注销相应的期权之外,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注销90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份额;并
对218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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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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