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 00065 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
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辉隆股份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辉隆股份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 核 查 , 出 席 会 议 的 辉 隆 股 份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4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364,837,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9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358,288,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40%;网络投票股东为 31 人,代表股份数为 6,548,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023%。辉隆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上述提案由辉隆股份第四届董
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华对《公司关于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4,508,4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87%;反对 79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22,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0905%;反对 79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4,149,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09 % ; 反 对 1,152,050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7.52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63,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1.4127%;反对 1,1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4,513,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24%;反对 78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28,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1289%;反对 78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7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202,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9%;反对 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0,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2667%;反对 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苏 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