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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3-26  

						      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 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