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6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
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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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国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80,852,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719%;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5,137,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63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95,990,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350%。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
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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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
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关于预计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法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三)《关于收购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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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二 O 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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