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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7-03-3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7]00005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目录                   页次

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17]000057 号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
公司)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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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内字[2017]00005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连电瓷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英锦

              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灵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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