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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2017-05-1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
作。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进展公告。

    2、自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针对具体
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由于紫博蓝股东数量较多,方案较为复杂,具体的交
易方案尚需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讨论与完善,同时标的资产的法律、审计、评估
尽职调查等工作量大且较为复杂,工作尚未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2017年6月2日前
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申请(2014年修订)》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做到本次
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
月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
月,预计于2017年09月2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复牌。

    3、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同意《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
 复牌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远鹏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宇舟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 飞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