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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2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查了石磊先生和关欣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处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查询核实石磊先生和关欣先生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了解,两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的
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石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聘任关欣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