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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1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瓷材料”)设立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大瓷材料
能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大瓷材料承继绝缘子业务后,为绝缘子生产制造、销售
经营的实施单位,其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相应的经营性周转资金,故为帮助其获得
经营所需资金,保证业务顺畅,公司拟对大瓷材料申请的 3.5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运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担保,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
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拟转让地块位置与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子公司”)
制造工厂相连,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福建子公司,可优化资源配置、明晰产权归
属,便于管理提升和后续开发使用,是集团高效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转让完成后,
公司仍保持对福建子公司 100%的控股地位,该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