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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8-08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表决
董事 7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
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的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
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
件。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回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有关事宜。


                                       1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管理制度、内控细则
有悖于本《章程修正案》的,按本案内容修正。本议案已获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3.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
议》;
    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
附件一: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内容如下所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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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决议同意,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正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管理制度、内控细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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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悖于本章程修正案的,按本案内容修正。

   本修正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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