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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姿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6月27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15日下午2: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
       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7
       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14日至
       2019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4日15∶00至
       2019年7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股份232,179,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0449%。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26,144,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035,0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0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股份
226,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
过5%的股东)共有8名,持有股份6,035,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50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人申东日先生和申今花女士对本次会议的议案1、2进行了回避表决,其
合计持有的226,144,6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北京朗姿韩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59%;
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34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7,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59%;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4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同意北京朗姿韩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原协议约定归
还公司借款和解除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59%;
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34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7,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59%;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4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912,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
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7,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59%;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4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