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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提名刘萍、任琥、刘文魁、龚艳、陈文彬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龚艳、
陈文彬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根据上述 5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上述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
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 5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是结合实际情况进
行的,有利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事项
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玲曼                     陈文彬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