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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
侬科技”)的大股东刘文魁(股权比例占丹侬科技的 50%)发来的《关于股份减
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内容如下:
    “关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
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
下统称 “《公告》”)中所涉及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
减持计划的相关事宜,特致函说明如下:
    此前,本人刘文魁已经就丹侬科技致丹邦科技公司的相关减持计划及告知函
涉及的减持事宜致函丹邦科技,进行了说明,丹邦科技也已发了相关公告。针对
丹侬科技此次《公告》,本人重申如下:自从 2014 年 12 月 29 日邹盛和、王李懿
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本人刘文魁被
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
事会,没有参与丹侬科技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丹侬科技的经营活动不知情;本人
作为丹侬科技工商登记中记载占 50%股份的大股东对此次《公告》的决策及发布
均不知情;本人从来没有减持过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的股份,也从来没有同意过
并坚决反对丹侬科技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本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减持股份变现的款
项;这次《公告》中拟减持的股份主要是本人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减持
计划》及《公告》中的拟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是丹邦科技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又是丹邦科技
的高管(属于高管减持),减持也必须本人同意并通过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备案通
过审核后才能进行,没有本人同意,邹盛和、王李懿釆用伪造和虚假手续通过丹
侬科技直接在深交所平台公告减持计划应该严重违法违规。
    本人作为丹侬最大股东刘文魁申明: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
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从 2008 年 4 月 11
日经核准设立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从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已自动失效。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再次申明,丹侬科技公司原公
司章程已经失效,股东会是丹侬科技的最高权利机构,只有股东本人签字才能就
股份减持作出决定。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大股东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对于本人通
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减持,
如果有人减持,本人将追究其侵犯本人个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责任。
    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刘文魁已无法阻止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在前几
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
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运行良好,上述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附件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附件:


              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关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
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
统称 “《公告》”)中所涉及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
减持计划的相关事宜,特致函说明如下:
    此前,本人刘文魁已经就丹侬科技致丹邦科技公司的相关减持计划及告知函
涉及的减持事宜致函丹邦科技,进行了说明,丹邦科技也已发了相关公告。针对
丹侬科技此次《公告》,本人重申如下:自从 2014 年 12 月 29 日邹盛和、王李懿
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本人刘文魁被
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
事会,没有参与丹侬科技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丹侬科技的经营活动不知情;本人
作为丹侬科技工商登记中记载占 50%股份的大股东对此次《公告》的决策及发布
均不知情;本人从来没有减持过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的股份,也从来没有同意过
并坚决反对丹侬科技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本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减持股份变现的款
项;这次《公告》中拟减持的股份主要是本人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减持
计划》及《公告》中的拟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是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又是丹邦科技的高管(属
于高管减持),假如减持也必须本人同意并通过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备案通过审核
后才能进行,没有本人同意,邹盛和、王李懿釆用伪造和虚假手续通过丹侬科技
直接在深交所平台公告减持计划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作为丹侬最大股东刘文魁申明:原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
司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从 2008 年 4 月
11 日经核准设立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从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已自动失效。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再次申明,丹侬科技公司原
公司章程已经失效,股东大会是丹侬科技的最高权利机构,只有股东本人签字才
能就股份减持作出决定。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大股东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对于本
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减
持,如果有人减持,本人将追究其侵犯本人个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责任。
    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本人刘文魁已无法阻止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在前几
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
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谨此,作出以上声明。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刘 文 魁
                                                  日期:201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