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05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接受控
股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
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19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