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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05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接受控
股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
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19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