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萍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
金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
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
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
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银
行贷款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