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 明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正 文 ..................................................................................................... 4
一、 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 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事由与方法 ....................................................... 6
三、 结论意见 .....................................................................................................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世嘉科技的委托,作为世嘉科技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
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世嘉科技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世嘉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世嘉科技本次
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
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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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仅就与世嘉科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世嘉科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世嘉科技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世嘉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嘉科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世嘉科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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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世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指 公司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国法律 指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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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以 18.29
元/股的价格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 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8.29 元/股调整为 18.09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
格的调整。
7.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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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曹娟娟、季俊杰)因个人原因离
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
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09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 77 名激励对象所
持有的合计 75.48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2.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13. 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
的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 14.47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
需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 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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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17.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8.09 元/股调整为 11.93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
格的调整。
19.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预
留授予部分的 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合计 16.27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1.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4.47 元/股调整为 9.5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
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调整原因与调整方法
(一) 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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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 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如下调整:
(1)因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引致的回购价格调整
P = P0 - V =14.47-0.20=14.27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因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引致的回购价格调整
P = P0 ÷(1+ n )=14.27÷(1+0.5)=9.51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
格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
购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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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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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孙 钻
负责人: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顾功耘 白 雪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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