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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3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

虑未来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后,实施本次回购

方案,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加强公司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

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具备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自有流动资金较为充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备合理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备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