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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鹭钨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0  

						股票代码:002842                 股票简称:翔鹭钨业                   公告编号:2017-069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6 号)文核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 股 , 发 行 价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1.42 元 ,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85,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37,486,3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48,013,7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正中珠江”)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40003404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2)及《关于对

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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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广东翔鹭精密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

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翔鹭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5751005,截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特种硬质合金材料及高精密硬质合金工具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令、陈家茂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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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若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广东翔鹭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