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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30日,并同意授
予32名激励对象27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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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雁:




              董树荣:




              刘江峰: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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