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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2018-12-06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摘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洁美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7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570.00 万股的 1.08%。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81 元。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 32 人。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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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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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0
第十三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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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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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原则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公司绩效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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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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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
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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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7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570.00 万股的 1.08%。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向亭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00             8.66%                0.0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31 人)           253.00            91.34%               0.99%


          合计(32 人)                   277.00           100.00%               1.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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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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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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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8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6.8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2.69 元的 50%,为每股 16.35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62 元的 50%,为每股 16.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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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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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
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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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60%、90%
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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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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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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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6.85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万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股)         (万元)            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77.00           4667.45           252.82       2878.26       1108.52       4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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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
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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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
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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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
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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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
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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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
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
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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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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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