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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3-1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
项职权和义务,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
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18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对2018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及业绩的基本评价
    2018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列席了2018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
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8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
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出现违规操
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八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有关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一季
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
    3、2018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4、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201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
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
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
    三、监事会2018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
    1、《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
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提交监事会审议。
    同时,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
编制的 2017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
准,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司拟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均真实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
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
度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7 年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为有效提高经营效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了部分关联交易。公司和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真实、合理、公允的,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关联交易,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的利益。
    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
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洁美电材”)根据
电子专用原纸生产线的相关要求,需要采购日常生产所需的蒸汽能源。浙江洁美电材所
在地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区唯一一家集中供热单位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安吉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热电”)。因此,浙江洁美电材
拟向临港热电购买日常生产所需的蒸汽能源,采购价格根据《供热煤热价格联动管理办
法》制定,执行煤热联动机制,具体交易价格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
以货币方式结算。
    参考当前价格,考虑煤价波动等因素,预计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不
超过 2000 万元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8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全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彻底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的要求,强化对内
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防范经营决策及
管理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
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
    同时,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
一致认为:1、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各项规定;2、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
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
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
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该额度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方隽云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9、《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半
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提交监事会审议。
    同时,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
编制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内审部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3、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
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0、《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告 确 认 , 2018 年 半 年 度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86,963,781.83 元,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74,496,713.65 元。
    董事会建议公司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 25,57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5,570,000.00 元;不送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
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以
上利润分配方案须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 6000 万元募
集资金将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到期,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公司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议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及时归还前次用于现金管
理的募集资金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使用期限为自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
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
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公司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从事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3、《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4、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为保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公司特制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5、《关于核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16、《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
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
确定标准,其作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3、公司实施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
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
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云霞女士、职工监事潘春燕女士及监事郭兴亮先生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 3 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
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
案直接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云霞女士、职工监事潘春燕女士及监事郭兴亮先生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 3 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
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
案直接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8、《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第三季度报
告全文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
认为:1、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
规定;2、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在公
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
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
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
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财务报
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
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
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
会认为: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不存在于下列任一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 32 名激励对象 277.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21、《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中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修订,进一步强化本次股权激励的考核中对公司净利润的指标
要求,紧密捆绑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指标由“营业收入”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
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的业绩考核指标。
    22、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修订,进一步强化本次股权激励的考核中对公司净
利润的指标要求,紧密捆绑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将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指标由“营业收入”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不会导致提前
解除限售、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指标。
    四、监事会对2018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意见
    1、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年
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18 年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18 年年
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在公
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
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
审核,并且认真审阅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
务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等情况。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利润
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
均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
审计机构。
    5、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
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
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
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
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
执行时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
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意见
    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
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2019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