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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07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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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774 号



致:湖北灜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湖北瀛通
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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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8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6 日 13:30 在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 2018 年 8 月 5 日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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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年 8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的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6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91%。其中,根据出席会议人员
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
股份总数 90,66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89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
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
律师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均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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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4)《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6)《决议的有效期》;

   (7)《回购股份的用途》;

   (8)《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
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
表决的事项。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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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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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法律意见书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65,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5,861,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27%;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
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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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侠辉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晓光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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