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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普光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8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与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1-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2-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
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
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
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
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6-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7-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8-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9-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
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 10 -
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11 -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四十八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12 -
    对于未达到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五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标准的,适
用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13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 14 -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
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
行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5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
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 16 -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 17 -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


                                    - 18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


                                  - 19 -
    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
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必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20 -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处罚。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 21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
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22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广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23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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