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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12月)(更新后)2017-12-28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
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议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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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将至少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
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
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
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
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
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13”,投票简称为“ASK 投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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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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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
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后,方进行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
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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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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