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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6.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调整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核查意见》;

   7.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期、新增和变更
       实施地点、变更部分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8. 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核查意
       见》;

   9. 公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10.公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11.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
       示情况说明》;

    1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经办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
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
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
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6.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8.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

      9. 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11.关于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期、新增和变更实施地点、变
          更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12.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议案




                                    3
      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5.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的议案

      16.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17.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18.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9.关于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益阳市资
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
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
的内容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 103,75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2%,其中:




                                      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103,71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751,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719,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11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中独立董事
李桂兰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曾志刚委托独立董事何为出席并提交述职
报告。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人出席了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即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段所列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




                                    5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就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议案回避计票及监票,由
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0,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0,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7.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8.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徐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同意 100,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8%;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7
数的 0%。

    9.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徐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同意 100,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8%;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徐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同意 100,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8%;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1.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期、新增和变更实施地点、变
更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0,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2.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调整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0,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0,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5.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程涌、贺波、徐
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7.审议并通过《<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程涌、贺波、徐
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8.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程涌、贺波、徐
文静和珠海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3,751,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第八、九、十项议案须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须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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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交了 2017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11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冯霞




                                                         ___________
                                                            潘渝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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