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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公司 2019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9 年 10 月 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 2019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 2019 年 10 月 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 2019 年 10 月 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经办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在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
如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2
    4. 《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区长春工业园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07,70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852%,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 107,6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22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9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55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
5,45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9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 9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即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段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
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6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61%;
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61%;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
项议案须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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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杨 颖




                                                          ___________
                                                             黄小苏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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