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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后)2019-10-30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9-08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27 日-2019 年 10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奥士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07,7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85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107,6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2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55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45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 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5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
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6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061%;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9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061%;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9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股东徐文静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程涌、贺波与徐文
静系亲属关系,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为程涌、贺波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
均已回避表决。

    徐文静持有公司股份 2,155,000 股,程涌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贺波持
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0
股。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股东程涌、贺波、徐文静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深圳市北电投资
有限公司为程涌、贺波的一致行动人,黄勇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并担任珠
海联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股东均已回避表
决。

    程涌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贺波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徐文静
持有公司股份 2,155,000 股,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0
股,珠海联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564,000 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颖、黄小苏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