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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
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
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俞小莉、吴晖、彭诚信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