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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31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88,880,000 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共计 17,776,000.00 元;本年度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2、自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8,88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1/4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 年 6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19                     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
     2         01*****087                            董剑刚
     3         08*****250                  绍兴上虞威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08*****964             宁波哥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449       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 年 5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19 年 6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调整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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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威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哥
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在《浙江锋龙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承诺如下:
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
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
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在《浙江锋龙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承诺如下:如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2.36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
对上述承诺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
价格为 12.16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王思远、罗冰清
    咨询电话:0575-82436756
    传真电话:0575-8243638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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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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