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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7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3月26日下午14:30-15:00;
    (2)网络投票:2020年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上午9:15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
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1/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62,467,2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62,428,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369,3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3 人, 代表股 份    3,330,600 股, 占上 市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3.7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 2019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2/3
    同 意 62,428,5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及 股 东 代 理 人所 持 股 份 的
99.9380 %,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620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3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股 份 的
98.8514 %;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1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志辉、王泽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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