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 公告编号:2017-49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7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11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 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 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刘凤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 943,104,76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1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81,381,4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4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161,723,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716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61,283,864 股,占公司外资 股股份总数 32.2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57,097,682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31.68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4,186,182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 0.516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239,356,72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9.9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7,633,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161,723,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716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 1 人、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1 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 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康侨佳城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498,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4%;反对 9,578,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6%;弃权 2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258,926,28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0977%;反 对 2,357,58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2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750,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65%;反对 9,57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18%;弃权 2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7%。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5,258,1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80%;反对 6,660,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63%;弃权 1,18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7%。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259,280,78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2334%;反 对 1,919,682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47%;弃权 8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10,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18%;反对 6,660,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28%;弃权 1,18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