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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葛晓萍)2018-03-20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葛晓萍-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公司适用的
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出席了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都能尽其所知及所信,充分、独立地
发表意见;年度内,对本公司的经营情况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并就年度审计报告与
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专项沟通;就董事会的其它相关事项及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议案表明自己的态度及看法;在国际经济环境复苏迹象仍不是很明朗的背景下,
对本公司的外销市场及外币汇率状况予以了高度关注,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在履职时,能够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及时对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认真研究和审阅,
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现将本人 2017 年度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本人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受聘担任独立董事后准时列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准时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包括 5 次董事会、
1 次临时董事会、5 次审计委员会、及 2 次战略委员会等。在 2017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七次董事会、第七次审计委员会与第二次战略委员会由于本人因公出差,授
权汤金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并在出席会议期间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
案,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都提前通知本人并提供了足够的资料,并定期通报
公司的运营情况,让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知情权。
    第二、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2017 年 4 月 6 日换届就任),审计委员会对
2017 年度报告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了 1 次审计沟通会,就公司 2017 年度报告的审计
时间安排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达成共识,同时要求并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年报审
计时间安排及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董事会,本人就《关于聘任潘志
荣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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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原总经理谈子畅先生因个人原因及任期即将届满,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向董事
会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
谈子畅先生辞去总经理的申请。
2、根据潘志荣董事长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认为其具备兼任公司总经理
的资格,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对高管任职的相关规定。
3、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前,同意由公司董事长潘志荣先生兼任履行总经理职
责,公司应尽快按法定程序聘任新的总经理。
    第四、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董事会,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
1、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的往来
资金均系正常经营销售行为产生的款项。
2、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意见:
a、虽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只有经营性的资金往来,但上市公司还是应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经营性的往来,应
符合市场需求及公允定价,并尽量减少关联往来,上市公司还应确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经营性往来的合法性,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b、虽然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但后续若再有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还是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上市部函
[2006]25 号)》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c、任何对公司财务具重大攸关性之信息应及时披露,以保障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二)、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
    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提交的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和经过审慎审核,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等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求,在 2016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同
意将本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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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 2016 年度审计
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我认同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续聘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说明和解释,同意董事会作出续聘决议,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审议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上海灿坤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征收补偿系上海当地政府为推进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及土地
储备及前期开发工作需要,征收补偿的定价是在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评估价值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征收价格合乎市场定价,定价客观、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可使上海
灿坤获得现金支持,对后续的业务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上海灿坤签
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的决议。
    最后,在新的一年里,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完善董
事会的职权和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决
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希望公司在未来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葛晓萍




                                                                201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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