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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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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董
事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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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
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8 年 6 月 15 日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福建省漳州市台
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83,602,6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45.09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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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464,137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04%。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合计代表股份 84,066,737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34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1,235,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666%。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6)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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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2018 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结果:771,634 股同意,304,137 股反对,
160,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71,634 股同意,304,137 股反对,160,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4415%。

    《2018 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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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陈 媛




                                               经办律师:

                                                            张 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