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审议 的《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吴建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同意董事会聘任吴建华先生接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 独立董事:汤金木、白劭翔、葛晓萍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