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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19-04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于近日收到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山东冠丰高效农业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丰农业”)
    法定代表人:丁瑞
    住所:山东省冠县定远寨林莘路
    被申请人(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

    (二)诉讼起因及请求
    1、诉讼起因
     2015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冠丰农业签署了《山东冠丰高效农业光伏有限公司
50MW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编号:GFTRDEPC201501),约定公司以 EPC
总承包的方式承包冠丰农业 50MW 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40000 万元。
    该电站于 2015 年 12 月竣工完成,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并网发电,根据国家能
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电力业务(发电类)许可证审批结果公示(100),
冠丰农业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该站 2018 年全年累计总发
电量 6431.15 万千瓦时,上网电量 6225.34 万千瓦时,高于项目建设前的可研报告预计
的 6013.55 万千瓦时年均发电量。与周边同期建设投产光伏电站对比,该电站发电量优
于地区平均水平。另外,本项目已列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第 7 批补贴目录库中,
且冠丰农业已于 2018 年年底前从当地电力公司领取了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和山东
省可再生能源补贴。
    由于光伏行业快速发展,光伏组件成本由 2015 年建站时 3.85 元/瓦下降至目前的
1.85-2.0 元/瓦。冠丰农业认为当时建站成本太高,欲让公司退还原建电站的工程款,
然后用该款重新购买当前价格的组件新建一个电站,冠丰农业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原来
电站并退还工程款。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应
当提供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冠丰农业取得发电类业务许可证的事实可
证明电站已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冠丰农业本次诉讼的前期委托代理人之一为方才臣。方才臣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丰种业”)的控股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冠丰农业是冠丰种
业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7 年 4 月 6 日冠丰种业将其股权进行了
转让,不再持有冠丰农业的股份。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gdgs.gov.cn/)公示查询,方才臣实际经营控制的冠丰种业于已被聊城市东
昌府区人民法院、冠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 3500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安装于山东冠丰高效农业光伏有限公司 50MW 光伏
发现项目电站及组件拆除并将该光伏发电项目回复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山东冠丰高效农业光伏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
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35000 万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冠丰农业的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对公司持有的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判决,上述诉讼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