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19-04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发布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 1 个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共计 10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 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新明 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09,087,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89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012,8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72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74,5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74,50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3.96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公司业务板块战略性调整的公告》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 异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向鹏律师、田杨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