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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
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署<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签署《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调整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上海美都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保障上海美都业务的快速发展,实现公司的战
略目标,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符合《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4,930,500 股,回购价格为 5.03 元/股。




                                               独立董事:谢春璞 何彦峰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