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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
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有关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了解
了相关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
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
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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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 2 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10,655.36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
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
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关于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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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
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
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许泽权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3、经审核,许泽权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许泽权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相同。
    八、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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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谢春璞   何彦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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