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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年8月)20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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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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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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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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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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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
站刊载。
    上市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
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
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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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投资者投诉处理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
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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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