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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17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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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
于1/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
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或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
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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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对其高级管理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组织和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的中
长期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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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
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
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
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
固定资产。本款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方面对董事长授权,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大
约每季一次。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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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个工作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召开定期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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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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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除相关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通讯表决书面议案的方式
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交每一
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且以上述方式将其签字同意的议案送交
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
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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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且不得计入会议法定人数: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
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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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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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原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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