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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5 号)核准,蓝色光标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开发行票面金额为 100 元的可转换债券 1,400.00 万张,发行
总额 140,000.00 万元,债券期限为 6 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公司”或“发行
人”)公开发行可转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华泰联合承销保荐对蓝色光标持续督导期满,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保荐代表人:石芳 张东
                                     1
     联系人:石芳
     电话:021-3896650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蓝色光标                   股票代码            300058
公司的中文名称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蓝色光标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
                   BlueFocus Intelligent Communications Group Co., Ltd.
有)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BlueFocus
(如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赵文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厂区)10 幢二层 A5-01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000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C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100015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bluefocusgroup.com
电子信箱             bfg@bluefocus.com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5 号)核准,蓝色光标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开发行票面金额为 100 元的可转换债券 1,400.00 万张,发行
总额 140,000.00 万元,债券期限为 6 年。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18,000,000.00 元、
保荐费人民币 2,000,000.00 元及债券登记费人民币 140,000.00 元,实际收到可转
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1,379,86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565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
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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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7、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蓝标转债”募投项目变更事项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电商综合服务
平台”项目及“蓝色天幕全球机场联播媒体网络模块”项目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5)。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蓝标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1 月 31 日、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发布了《关于“蓝标转债”
回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2019-020、2019-021),提示投资者
可在回售申报日内选择将持有的“蓝标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
人民币 100.1849 元/张(含当期利息、税),“蓝标转债”回售申报日为 2019 年 2
月 1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14 日。“蓝标转债”回售申报期已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蓝标转债”
回售结果显示,本次回售申报数量为 258,269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25,874,653.91
元(含当期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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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蓝色光标经营问题
    针对 2019 年 3.15 晚会提到的蓝色光标参股的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通
过探针盒子获取用户信息事项,蓝色光标已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进行了相关回复,
经公司自查确认,蓝色光标自 2016 年 6 月 28 日后,已不占有璧合科技的董事席
位,也未参与其日常运营决策。公司未曾涉及或参与媒体报道的璧合科技相关业
务,也未与该项产品有任何业务往来;公司经营业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获取用
户信息的业务。未来,公司也将持续规范经营,同时加大对投资公司的合规经营
的关注力度,督促投资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三)关于赵文权先生涉及诉讼及股份冻结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
02 执 930 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李芃、刘彩玲、博杰投资及博萌投资对
(2016)京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因赵文权先生不认可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最高法民终 127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最高法民申 5890
号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此外,赵文权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被
冻结及轮候冻结。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涉及诉讼进展暨股份被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关注,提请公司关注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及采取
切实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认为的持续督导期间重要事项,能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沟通。发行人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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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蓝色光标 2015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公司2018年3月26日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后,保荐机构阅读了公
告、知晓了公司的路演事项,就公告内容及路演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根据监管
要求,保荐机构应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阅,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后审阅,并针对
数据科技、智能服务机器人的定义督促公司及时补充,针对公司认为的创意生成
方式的定义和智能服务机器人生成的比例问题也就该信息的重要性请公司进一
步明确是否属于应预先披露的信息;同时公司于3月29日收到了《关于对北京蓝
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
回复进行了事前审阅。

    经核查,蓝色光标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需持续提升信息披
露质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2016 年 12 月 18 日为发行人“蓝标转债”的年度付息日,发行人未将应付利
息款于付息日前存入专户并划转至结算公司指定账户,而是直接从基本户完成了
付息款项的划转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
储、划转与本息偿付。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
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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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此前的可转债利息均是通过普通账户进行支付。2017 年 10 月 16 日收
到证监局京证监发[2017]261 号文件后,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积极整改,自 2017
年起“蓝标转债”利息均通过专户支付。
    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
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文号[2017]11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基于警示函中关注事项:“可
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未解释具体原因并进
行披露”积极落实整改,披露了《关于北京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
定的整改报告公告》(公告编号:2017-127)。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相关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整改报告中原内容:“于未来 6 个月内择机
尽快履行变更募投项目的程序”变更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择机尽快履行变
更募投项目的程序”。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相关承诺事
项变更暨警示函后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该变更承诺事项已经
公司 2018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电商综合服务
平台”项目及“蓝色天幕全球机场联播媒体网络模块”项目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5)。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蓝标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并已执行。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1 月 31
日、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发布了《关于“蓝
标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2019-020、2019-021),提
示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日内选择将持有的“蓝标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1849 元/张(含当期利息、税),“蓝标转债”回售申报日
为 2019 年 2 月 1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14 日。“蓝标转债”回售申报期
已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蓝标转债”回售结果显示,本次回售申报数量为 258,269 张,回售金额为
人民币 25,874,653.91 元(含当期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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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7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芳                   张东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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