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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耐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03-23  

						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耐特             公告编号:2017-023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21 日—2017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
       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314,265,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9.785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11,166,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124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303,099,26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13%;


                                      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166,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243%。
    6、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费铮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合适
的时间办理上述事宜,公司名称变更尚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证券简称变更
尚需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投资者注意风险。
    表决情况:同意 314,265,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65,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265,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65,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2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265,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65,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崔源律师、龚嘉驰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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