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耐特: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05
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耐特 公告编号:2017-056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总股本 525,709,1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2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514,183.40 元(含税)。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增至
526,089,653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26,089,6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9985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 股派 0.17987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19985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
1/3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997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998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12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39 公司控股股东
2 08*****206 樟树市和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08*****564 樟树市铮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02*****884 刘涛
5 08*****955 西藏翔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7 月 3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
咨询联系人:张惠祥,李彩霞
咨询电话:021-58598866-1298,021-58598866-1218
传真电话:021-58598535
六、备查文件
2/3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配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4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