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吴兰燕女士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 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吴兰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独立董事:吴大卫、赵西卜、朱青 2019年6月28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