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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8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京律见字(2019)第 147 号

致: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旭东律师、翁佳琪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

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载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

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

兰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公司五楼

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2019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59,549,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89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803,2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0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6,746,3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2.860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拟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告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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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其中,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

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赵坚

先生已回避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上述表决结果为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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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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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

                         陈有西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

                         王旭东




                      ____________

                         翁佳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